2月1日,《昆明市机动车报废销毁规定》正式施行。规定对各类车辆报废年限、报废回收企业资质、报废程序、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昆明市交警支队民警介绍,对于大量私家车、单位公务用车等轿车,属于小型普通客车,使用报废年限可达20年,达到10年后,车辆安全检测就从2年一检改为1年一检,满20年后如继续使用,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才给予安检标志。允许上路行驶。
《规定》还明确,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封、取缔。
机动车所有人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办理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车管部门在10年内对该机动车所有人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或者转移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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