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16号《公告》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通知》要求,现将2008年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2007年内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7—9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
大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以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大型载客车是指乘坐人数(含驾驶员)在30人以上(含30人)且车长9米(含9米)的载客汽车。
上述大型载客、载货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
城市公交车符合上述条件且在报废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符合欧Ⅱ标准的,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15000元(车主申请时需出具更新车辆的购车发票)。
2、办理程序:符合补贴规定的报废汽车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单位、个人有效证明到兰州市经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办理,经验证、审核认定后,发给车主《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由车主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资金。
3、发放时间:2009年2月2日至2008年2月28日。截止日前仍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4、办理地点:兰州市五泉西路16号市经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6楼617室(8路汽车五泉山终点站以西约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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