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易过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宁综字[1999]291号《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一、凡本市单位或个人进行各类旧机动车辆交易必须首先到南京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办理申请车辆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并领取和填写《南京市旧机动车辆交易过户申请登记表》后,方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二、办理过户手续时,所交易的车辆及买卖双方必须同时到场,交验登记表,身份证或工作证件(个人身份证及户籍证)。
三、办理手续时,卖方必须带齐下列证件: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保险凭证,车辆购置附加税证,养路费交讫凭证,购买车辆的原始发票(或原始发票复印件)。
四、各种盗,抢,走私及未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应在当月年检的车辆,须在当月25日前办理过户手续。
五、注册登记未满两年的进口汽车,右方向盘的旧汽车,接近报废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车辆和各种非法拼组装车一律不得办理旧车转让手续。
六、单位出售或购买旧机动车,本单位和其上级主管理部门须分别在登记表上盖章。个人出售或购买旧机动车,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户籍证。其中出售或购买旧机动车用于营业性客、货运输的需分别经市客运或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登记表上盖章。
七、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旧机动车辆交易前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方可进行交易过户。
八、成交后的旧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评估费及市场服务费。
九、对未通过南京市旧机动车辆交易的旧机动车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验车,盖章,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上一篇 商务部公布汽车报废标准 私车无报废年限
下一篇 新标准迟未出台 汽车报废应不重年限重车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