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时,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各项性能达到国家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
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缓报废登记:
一、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存档)。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公安交管部门留存)原件(俗称“交强险”)。
三、机动车检测站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
四、如有机动车交通违法或事故未处理的应先处理完毕才能办理延缓报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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