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往常一样,现在我们走出国门,来看看德国的一些关于汽车报废的管理制度。
一、德国汽车市场及报废概况
德国是一个传统的汽车大国,截至2005年年底,汽车保有量达4922.35万辆(包括乘用车和载重车),平均不到两个人就拥有一辆车。2006年德国国内新车生产量为581.96万辆,新上牌照车辆数为377.05万辆。目前德国每年处理掉(指在车管所注销)约320万辆旧轿车(包括报废处理、出口或停放不开时间超过18个月),略低于每年新上牌照的车辆数,其中有约1/4的旧车被再生利用或报废,其余旧车大部分都作为二手车出口到国外尤其是东欧市场,这也是德国废车处理市场的一大特色。其原因主要在于东欧国家汽车回收企业尚未执行相应的环保要求,或环保要求较低,因而回收处理的成本较低,再加上东欧国家的维修成本低廉,许多汽车维修后可再次投入使用。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弃物法》中对废弃物有明确的定义,报废车辆也必须遵循上述定义。例如不符合要求无法通过TUEV检查的车辆或维修费用超过车辆自身当前价值的车辆都属于必须报废的车辆。根据德国的有关规定,新车前3年以内免检,以后每两年都要进行一次年检,年检的主要内容为汽车的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达标状况。
二、相关法律及主管部门
目前,德国汽车报废处理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2002年6月21日制订并于当年6月28日生效的《旧车法》(又称《旧车规定》),该项法规主要是将欧盟制定的《旧车法规》转换成德国本国的法律,是在1997年制订的《旧车规定》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后来又根据欧盟的要求于06年2月9日进行了修订。德国现行的《旧车规定》是一部专门针对汽车报废回收处理的法律,它的制定使德国汽车报废回收处理行业更加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6点:
1.适用范围:除驾驶员座位外最多不超过8个座位的载人用车、按照欧盟法规70/156/EWG最重不得超过3.5吨的载货车、按照欧盟法规92/61/EWG的三轮机动车(非三轮摩托车)以及欧盟法规70/156/EWG规定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载人用车如移动旅行房车(06年7月31日前最高重量不超过3.5吨的才适用,06年8月1日后所有都适用)等。
2.委托义务:任何报废、打算报废或必须报废旧车的人都有义务只委托受承认的接收点、回收点或拆解厂进行报废处理,旧车所有者可以通过旧车总会(GemeinsameStelleAltfahrzeuge,GESA)获知距离最近的受承认的拆解工厂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而受承认的旧车接收点和回收点只是负责接收车辆,随后必须将所接收的旧车转给受承认的拆解厂进行处理。
3.回收义务:制造商和进口商有义务免费从所售出车辆的最后一任车主手中回收,这一规定适用于02年7月1日起获准上路的车辆(对于2002年7月1日前获准上路的车辆,该义务自07年1月1日起执行)。进行免费回收的前提是旧车必须含有主要的零件和部件,尤其是发动机、车身、底盘、尾气催化净化器以及电子控制装置。
4.清除和利用义务:自06年起,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和处理商必须共同保证,平均至少每辆车重量85%的部分要被利用起来,80%要作为材料利用起来或作为汽车零部件再利用,自2015年起旧车利用部分的比例要达到95%,作为材料利用或作为汽车零部件再利用的比例要达到85%。
5.禁止使用重金属:自03年7月1日起,禁止含有镉、汞、铅等重金属的汽车或汽车零部件流动,《旧车规定》的附件中规定了部分不直接使用重金属的情况作为例外。
6.保证使用环保的清除和利用技术:旧车只允许委托受承认的接收点、回收点和拆解厂进行处理。
德国的报废汽车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部门
1.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主要负责汽车报废回收处理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旧车规定》;
2.各联邦州及市县的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对报废车辆处理企业进行监督;
3.负责汽车户籍管理的各地车管所,在报废车辆处理中主要负责对报废车辆进行注销;
4.各地工商会,主要通过公开招募专家,对报废车辆处理企业的资格进行鉴定、审核、认证和监督;
5.报废车辆接收点、回收点拆解厂,主要负责从车主手中回收报废车辆,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6.汽车生产厂家和进口商,在新车的定价里包括回收汽车的成本考虑,设立专门的回收点,对自己品牌车或由本公司售出的车辆免费进行报废后的回收,并承担报废处理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三、主要流程
汽车的最终所有者(以下简称“车主”)决定报废汽车后,必须将报废车辆送交经认证的接收或回收点,由他们将报废车辆送交经认证的拆解工厂进行处理,或者由车主将报废车辆直接送交经认证的拆解工厂进行处理。报废车辆处理主要是指拆解,具体来说包括拆出尚能够使用的汽车零部件以出售或供修车时使用。拆解及报废处理所需费用根据每辆车的品牌、型号、生产时间和技术状况来定。拆解厂在处理完报废汽车后,必须填写一张利用证明,并将该证明交给车主,车主凭该证明和车主证向当地的车管所申请注销车辆登记及相关资料。报废车辆利用证明及车主证二者缺一不可,无利用证明或该证明未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的,视为违反法律规定,可处以罚款。
四、相关行业登记、审批程序
在德国,旧车的报废、拆解和再利用由遍布全德的15000家接收和回收点以及1150多家认证过的再利用企业来完成,其中再利用企业主要负责在环保前提下对旧车进行拆解和利用。德国法律规定,车主只能将报废车辆送交经认证的接收、回收和拆解点进行处理,否则该车主将被处以最高达5万欧元的罚款。
所谓的经认证主要是指接收点、回收点和拆解厂必须符合《旧车规定》的附件中列出的各项要求,才有资格从事报废车辆的回收或拆解。《旧车规定》同时要求只有特别许可的专家、环境鉴定人以及环境鉴定组织才有资格按照该规定(《旧车规定》在技术条件、资格、企业工作环境、工人素质以及环保等方面对企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报废车辆处理的相关企业进行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每年对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颁发监督证书,认证有效期最长为18个月。
经特别许可的专家名录可在工商会的“专家名录”上通过搜索引擎获知,而在“德国环境鉴定人委任和许可登记公司”(DAU)的网站上也可查询到环境鉴定人和鉴定组织的详细资料。对于同时也是汽车修理厂的废旧车接收点或回收点,其资格认证证书由相关的汽车修理行业协会负责颁发。
五管理制度的特点
1.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搞好废旧汽车回收和处理的坚实基础。从1997年制订的《旧车规定》,到2002年6月21日制订并于当年6月28日生效的《旧车规定》,再到06年2月9日修订后的《旧车规定》都对涉及报废汽车处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私人或未经认证的拆解厂拆解汽车或拆出零部件,将被处以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并明确规定只有经认证的旧车拆解厂才能从事旧车零部件的交易。又如规定废旧小汽车的拥有者可以免费将车辆送还给由该车辆的生产厂商或者进口商设立的回收点,由其转给拆解厂进行相关回收处理及部分零部件的再利用等。由于法律明确,监督机制健全,无论是企业还是车主都能自觉遵守法规,依法行事,切实解决了汽车报废、回收再利用和避免环境污染的问题。
2.通过政府的政策引导,促进企业新技术的研发。《旧车法规》规定的报废车辆强制回收再利用的比例很高,且还会再提高,回收要求和标准的严格实际上也促进了厂家在新车研发过程中不断提高质量,不断研发新型材料和环保节能型技术。
3.具体操作完全公开化、透明化,既方便了车主,也保证了环境的安全。在工商会等网页上,民众可以随时查询到有资格对废旧车辆回收点和拆解厂颁发资格认证证书的专家和环境鉴定者名录,还可查询到附近的符合要求的回收点及拆解厂地址,有利于社会对废旧车辆处理的执行者进行监督,确保环境保护以及零部件的合理再利用,进而保障了汽车消费者的安全。
4.无强制报废制度,利用环境和经济杠杠促进汽车报废更新。德国在车辆报废上实行车辆检查制度下的自愿报废原则,车辆只要通过每2年一次(新车出厂后3年内免检)的年检(TUEV检查),就可以上路行驶,并没有规定达到一定行驶里程或年限后强制报废的要求。但在车检中会逐年加强环保标准(如尾气排放标准),未达标者不予通过,而使用年限越长的车,通常来说为顺利通过年检所需支付的维修保养费用也会逐年增加,这也成为车主考虑报废旧车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虽然德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汽车的使用年限和报废时间,但正是以这种年检费用和环保方面的尾气排放标准为杠杆,车主可自行决定何时对车辆进行报废。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下一篇 2009年国内车市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