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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报废解体中心
汽车报废办理; 报废汽车补贴咨询;
报废解体专线:010-56017885 15321209968
地 址:1、大兴大庄 2、顺义区高丽营
3、昌平区-南口 4、朝阳区姚家
5、房山韩村 6、丰台长辛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里程或年限后,车辆的技术性能、经济性能、废气排放均达不到要求。若继续使用,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和污染环境,维修保养费用剧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国务院六部委于一九九七年联合发布《汽车报废标准》规定:汽车行驶达30-50万公里,使用8-15年或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技术状况无法修复的;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15%的;经修复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的;排污超标无法改善的车辆均应当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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