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属于投资比较大的耐用消费品,可以参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所不同的是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中往往需要考虑对象的原价、使用期限、报废时的残值和清理费用,而汽车的折旧一般不考虑残值和清理费用。按照目前我国财务法规,允许采用四种折旧算法。这些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采用平均计算的方法,包含“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另一类是加速折旧法,包含“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第一类方法认为汽车在使用过程中损耗量是平均发生的。第二类方法认为除了使用中发生的有形损耗外,由于技术进步引起的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下降、技术含量的增加、款式功能的改进等因素折射的影响,应该在前期提取较多的折旧额。
工作量法
按照行驶的里程计算折旧,折旧额=原值(已经行驶的里程/预计使用里程)
例如10万元的汽车预计行驶里程为10万公里,则每行驶1公里提取1元的折旧。也就是说在行驶1万公里后,汽车的价值是九万元;在行驶2万公里后,汽车的价值是八万元;以此类推。
双倍余额递减法
计算公式是:
折旧的百分比=2/预计使用年限
每年的折旧额=年初时的价值(折旧的百分比)
在预计使用年限的最后两年平均分摊剩余的价值
年数总和法
公式是:折旧额=原值(还可以使用的年限/使用年限总和)
注:
1、折旧率=已使用年限÷ 规定使用年限×100%
2、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折旧率)
3、已使用年限不足1年的不折旧
4、折旧率超过80%,按80%折旧率计算实际价值。
5、实际价值确定的保险金额保留至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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