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那么,机动车报废标准是依据什么认定的呢?1997年7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六部委修订并重新发布了《汽车报废标准》,根据机动车的不同用途和安全技术状况,确立了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的报废标准:①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型、大型、中型、轻型、微型(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②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③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④车型淘汰,己无配件来源的;⑤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⑥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⑦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报废标准》还规定,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为了有效贯彻和实施《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11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使用年限达到《汽车报废标准》第二条规定的汽车[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除外] ,车主要求继续使用的,要从严掌握。对车况良好,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各项规定的,市(地)公安交通部门可准予延缓报废。准予延缓报废的期限一般为2年,到
期后应立即报废;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报废期的,可按前款规定批准再延长报废期1-2年。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1998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将1997年《汽车报废标准》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作了调整,将原来的累计行驶30万公里调整为累计行驶40万公里;使用8年改为使用10年;并将达到使用年限后延缓报废的时间延长至5年。
2000年12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对于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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