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要求,符合规定对象的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注销证明》、购车发票和新车登记证书等证明、凭据,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州)、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
常晓村表示,为确保资金发放的安全、及时和便利,鼓励市(州)和有条件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方便车主一次性申领资金。同时,他希望尽快建立和启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使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政府部门能够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的录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打印、补贴资金申请的审核等相关工作,以提高审核效率,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安全,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换新车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此外,常晓村强调,为了使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与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相衔接,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汽车以旧换新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常晓村明确要求,在收到报废车辆之后,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常晓村进一步重申,在北京汽车报废厂汽车报废回收环节中,对于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除由相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告违规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中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处罚。
最后,常晓村强调,为了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务必从以下几个方面扎实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一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和协调,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二要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县延伸回收网点,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三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进行标准化改造,提高拆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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